摘要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变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创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并且对既有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引起了既有组织法律体系的大幅度变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立法先行。作为涉及到宪法体制的国家机构调整,不是一部《国家监察法》所能完成的,必须按照组织法定主义原则,修改宪法,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职权,理顺国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从组织法上保障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国家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任务、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实现国家监察法治化。
出处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12,共8页
Expanding Horiz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