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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视角下责任型检察院的创新实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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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过程主要就是刑法适用的过程,因此任何地方检察机关构建责任型检察院的活动都必须以刑法适用为中心。从一般意义上讲,能够对党负责、能够对人民负责、能够对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能够对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负责的检察院,才是"责任型检察院"。但是从刑法适用的角度来看,能够保障刑事司法正义、能够履行惩治和预防犯罪职能、能够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检察院才是"责任型检察院"。因此,任何地方检察机关要构建责任型检察院,就必须建立起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为中心的独任检察官责任制,以检察院自己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为中心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以及以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中心的检察委员会责任制。
作者 吴光恒
出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68-174,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2016ADC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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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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