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除了需要正向的监护权撤销制度,还应配合反向的监护权恢复制度。在正向撤销和反向复归衔接过程中,应当通过确认原监护关系双方的探望关系,来实现交流互动过程中的规范、判断、过渡和弥合功能,以更妥善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反观现存的探望权制度,作用领域难以涉及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关系,应当舍弃"离婚后"之范围限定,予以适当的扩张;单纯的权利属性难以迎合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需要,有立足"父母本位"观念之嫌,应以"权利—义务"模式进行立法优化,从而符合"子女本位"的现代婚姻家庭法价值理念。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