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至此,在一些地方政府中试行的“代建制”,首次在中央政府的文件中被正式推出。截止目前,“代建制”已经经历了近十余年的试点探索,其制度安排主要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框架下构建。由于中央政府公益性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各地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
出处
《中国招标》
2017年第33期32-34,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