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法科生案例教学还带有明显的教师主导的他组织色彩。在高年级阶段进行案例教学,适当吸纳自组织理论合理内核,在学生中搭建诸如"Task(任务)-Exploration(探究)-Presentation(展示)"(TEP)这样的自组织机制,能充分发挥法科生共同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潜在优势,更好地培养应用型、研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出处
《大学教育》
2017年第9期8-10,共3页
University Education
基金
"2014年度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研究招标项目"<课堂教学中案例研讨与实务观摩环节组织与考核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fjzb004)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