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规制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规制过程中涉及政府部门、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多个主体。不同的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目标上是一致的,由此可以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发挥共治主体的合力。鉴于此,本文通过美国、欧盟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共治体系的法律依据和治理主体的职权,分析两个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共治体系上的差异和相同点。进而得出,中国需要发挥政府部门治理主体的合力、推进共治法律体系的规制效应以及引导社会共治多元主体的合作参与。
出处
《世界农业》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76-181,共6页
World Agriculture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国外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研究"(15RW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