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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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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作者 冉克平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2-92,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15FFX035)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03

  • 1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法商研究,1997,15(5):34-40. 被引量:69
  • 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07条.
  •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193页.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
  • 5法国民法典第1109、1111条.
  • 6德国民法典第123条.
  • 7意大利民法典第1434、1439条.
  • 8瑞士联邦债务法典第29条.
  • 9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75条.
  • 10日本民法典第96条.

共引文献111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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