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完整法律监督过程的完成,蕴含着知情、确认和保障这一逻辑顺序,但现行立法中,刑事审判监督权只包含提出纠正意见、抗诉等权力,缺乏强制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的保障,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内容和结构亟待以新的视野和理论进行调整,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6期52-5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重庆市法学会社科联委托重点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司法责任制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6FXZX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