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分解为相互关联的"认罪从宽"和"认罚从宽",而"认罪认罚"后如何"从宽"可能形成认罪实体从宽、认罪程序从简、认罚实体从宽、认罚程序从宽等四种模式。进而言之,以认罪为前提,根据案情的复杂、轻重程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不同从简程序。"认罚"在某些情形下还须承认犯罪事实、接受量刑建议之外的特定行为表现,如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时履行等,这体现了行为人"认罚"的态度和效果,除可能带来实体处罚上的量刑折扣、处理程序的简易之外,还可能带来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羁押替代和羁押变更的"从宽"效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6期55-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编号:GJ2016C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