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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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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第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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