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精神贯彻到立法程序之中的活动和过程,是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机制。早期的协商民主倡导者过于简单化地把理性协商和妥协交易视为二分对立的两造,忽略了两造之间也可能有其他合理的决策形式。为此,沃伦和曼斯布里奇提出"审慎的协商"理论,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严密论证,其观点不无借鉴之处。在当前中国的立法过程中,要促进审慎的协商,应坚持和推行如下制度和实践:立法机关组织的内部闭门协商、立法者之间及其与政协委员的反复互动、立法者与专家学者的互动协商等。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30-36,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