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使得除法定列举的5种解雇事由外,规章制度成为了即时解雇的唯一依据,由此陷入了对劳资双方皆不利的双重困境。一则封闭列举事由过度限制了用工自主权;二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事由的滥用严重威胁到解雇保护权。这一立法缺陷自始存在,并随当前国内经济下行而凸显,实难满足日益增长且日趋复杂之即时解雇争议解决的客观需要。立足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第39条应重归"列举事由+概括条款"的立法例,即作出符合即时解雇制度功能的系统性修订,从确定存在违约行为,到认定违约严重,再到审查除斥期间,环环相扣地在平衡劳资利益的同时发挥其兜底的积极功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99-114,共16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14PJC075)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劳动规章争议条款的司法审查研究"(15SFB3029)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审查研究"(2016E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