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区划行政审判体制下,非诉行政执行面临着是否应继续存在、应由何种主体负责审查以及采取何种拙行模式等方面的新问题,其应在合理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治体制的基本国情予以建构。跨区划审判体制下的非诉行政拙行,存在的正当性可通过三个层面予以诠释,在受理主体和地域设置上不宜全部划归跨区划法院,宜由各地普通法院继续负责,在审查执行上宜采取全面“裁执分离”的新模式。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4-29,共6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齐鲁工业大学2016年人文社科拔级规划重点项目——“裁执分离视阈下非诉行政拙行问题研究”,立项号SKXMZ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