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魏建国后,沿袭北魏后期实封爵的爵位等级。这一爵位等级成为西魏前期进升和封授爵位的依据。宇文泰实行六官制后,对西魏前期的爵位等级采取沿续和变动的做法,即保留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等级;取消乡男和郡王等级,并且,依据《周礼》规定了公、侯、伯、子、男外诸侯爵位等级。可是,外诸侯爵位等级只是刻意仿照《周礼》而将封爵与职官相比照的理想化的规定,因此,也就使北周的封爵等级具有了双重性。北周国家为了统治的需要,又在原来爵位等级之上,增设了国公、县王、郡王、国王四等级,进而形成了新的爵位等级序列。这一新爵位等级序列,直接影响了隋、唐九等级爵位规定的形成。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96-107,共12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