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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后期妨害投票罪及其刑事追诉程序研究——基于地方选举诉讼档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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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的妨害投票罪由清末民初的妨害选举罪变迁而来,包括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贿罪等七种罪行。妨害投票案件的刑事追诉启动方式包括受害人的控告、官方人员检举告发及他人告发等三种方式。此类案件由地方法院和县司法处管辖,高等法院不直接审理一审投票罪案。妨害投票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妨害投票罪的追诉,既是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也是对民国宪政体制的刑法性维护。
作者 牛杰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46-154,共9页 Seeker
基金 江西省社科基金"十二五"规划项目"民国后期国统区选举争讼制度研究"(15LS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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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67

  • 1江西省档案馆藏:“陈兰心诉黄觉选举诉讼案”,档号J018-02-18105.
  • 2江西省档案馆藏:“汪兆平等抢去选举卷”,档号J018-7-14065.
  • 3江西省档案馆藏:"赵子鹤等妨害选举案",档号J018-7-9405.
  • 4江西省档案馆藏:"钟灵等选举诉讼案",档号J018-2-03420.
  • 5江西省档案馆藏:"县参议会、乡民代表选举的规则、办法",档号J044-1-60,第550页.
  • 6江西省档案馆藏:"杨水确认选举无效上诉",档号J018-2-18100,第12页下.
  • 7江西省档案馆藏:"黄强诉梅汝墩选举舞弊案",档号J018218156.
  • 8条例收于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江西省政府、省教育厅等关于选举国大代表问题的训令、条例、呈、名册",档号J046-3-03888.
  • 9抚州市临川区档案馆藏.《省参议员选举条例》,档号J005001044.
  • 10峡江县档案馆藏.《县参议员选举条例》,档号018-3-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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