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的妨害投票罪由清末民初的妨害选举罪变迁而来,包括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贿罪等七种罪行。妨害投票案件的刑事追诉启动方式包括受害人的控告、官方人员检举告发及他人告发等三种方式。此类案件由地方法院和县司法处管辖,高等法院不直接审理一审投票罪案。妨害投票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妨害投票罪的追诉,既是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也是对民国宪政体制的刑法性维护。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46-154,共9页
Seeker
基金
江西省社科基金"十二五"规划项目"民国后期国统区选举争讼制度研究"(15LS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