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惩治职务犯罪的机构,理想化的监察机构必须具有职权集中性、地位独立性、管理垂直性、权力广泛性等特点。然而,在我国部分地区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却与这个理想模式有较大距离:没有将所有负有监察职能的机构合并进来;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受地方制约以及难以保证监察委员会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等不足。为此,必须在监察体制上进行大幅度的全新改造:将纪委以及审计机关中的监察职权整合到监察委员会之中;对监察委员会实行完全独立的垂直的领导,使之完全摆脱对地方的依附;要赋予监察委员会以更大的监察职权,尤其是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职权;与此同时,要设计一套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机制,并通过立法的方式使监察委员会的构建法治化。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42-148,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