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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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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毒物品犯罪属于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7年第20期43-44,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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