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私合作关系中,相对于私人一方而言,政府的信用更为关键,因为无论是公私合作关系的启动、双方权利义务的确立以及合作协议的最终达成,政府在其中均起主导性作用,政府信用是公私合作的重要基础。公私合作协议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但其中蕴含的行政权属性,决定其在行政法范围内进行探讨既是可能的,又是可欲的,而适法承诺的失信和违法承诺的失信可作为分析公私合作中政府信用缺失法律对策的理想框架。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5-130,共6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权力视野下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5)
广州市"羊城青年学人"资助项目"广州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政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6QNXR07)
广州大学"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资助项目(YB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