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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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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甘肃省政府近日印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对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不得开展勘查活动,探矿权不得转让、变更或申请办理采矿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
出处 《国土资源》 2017年第9期64-64,共1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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