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上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即在合同磋商过程之中,成立之前,或者已经成立时,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时,给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害,由有过错之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保险合同也存在诸多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致使其在适用缔约过失上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文章针对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性,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