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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下学生骑共享单车上学,造成损害家长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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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10岁的儿子是一所小学的学生:鉴于我家和小学附近都设有共享单车停放场所,为方便儿子上学,我遂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办理了共享单车使用手续并交给儿子,让儿子每天使用共享单车上下学。虽然其个子不高,甚至坐在车座上,脚连脚踏都够不上,但却非常喜欢骑行。三个月前,我儿子在骑车快速进入人行道时,忽然发现行人刘某迎面而来,由于我儿子惊慌失措、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将刘某撞翻受伤。交警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我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刘某找到我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请问:我应否给予赔偿?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17年第4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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