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6月8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某企业生产的细木工板开展监督抽样检查,经法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细木工板被判为质量不合格。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某企业4万元的罚款。于2016年8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9期34-3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