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领域特有的法律概念,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准确认定"用人单位"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及时、高效、公平、合理解决。但因历史问题、理论研究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在创设"用人单位"概念时,未对其进行任何定义及解释,以致其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理论角度来说,"用人单位"首先应该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还应该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以及军队组织。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9期67-71,共5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