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是当代法律体系中独立的部门法,由一系列以保障环境利益为目标的环境法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形式组成。当前,作为环境法外在表达形式的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并未能很好的保障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存在一定的"偏差",此是造成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应对环境危机实效不彰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环境法律的完善应以环境法之本质要求为指引,确认环境利益并确立环境利益保护优先原则,围绕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进行立法,构建环境利益损害责任体系及其救济程序,从而确保其实效的有效发挥。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35-243,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项目"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构"(项目号JAS1501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