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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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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十一、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作者 陈渊鑫
出处 《财政监督》 2017年第18期57-6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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