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障房公司组织“保障房工程电梯采购及服务项目”的招标,于2015年5月27日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R公司、第2名T公司、第3名D公司。公示当天,T公司向保障房公司提出异议,后保障房公司经查阅投标文件,发现D公司未响应付款方式,遂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评标委员会评审复议。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因D公司未响应付款方式,根据评标办法决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评标委员会还对剩余两家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表决,多数评委认为不具备竞争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否决了全部投标,建议保障房公司重新招标。2015年6月12日,保障房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7年第10期33-34,共2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