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体现了我国完善信息权刑法保护机制的努力。它所创设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作为刑事作为义务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而非作为行政管理义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照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此义务核心内涵应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为了避免义务边界不明的法治风险,应当以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判断为准绳,对其进行限缩解释。以具体义务类型为依据,以义务主体为前提,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引,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为保障,可以明晰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有效限制本罪处罚范围。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5期77-88,共12页
Oriental Law
基金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生派研究生项目(项目批准号:CSCNO.20160627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