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税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相关税法共同构成的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是在"费改税"过程中以"打补丁"的方式修补而成,缺乏系统、科学、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内在矛盾重重,价值冲突时有发生;外在漏洞较多,立法的不周延性突出,严重制约着环境保护税法目的的实现。我国在后续立法中,应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税法的体系化建设,分两阶段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第一阶段增补排污税的税目并引入碳税,第二阶段开征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税。同时,要强化环境保护相关税法的环保属性,充分协调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相关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二者的协同功能。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