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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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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虽然明确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权利属性、保护方式等重要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有一定现实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依规则进行调用的数据资料。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同债权,其本质为债权凭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无需对现有法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只需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细化某些条文规定。
作者 吴佳颖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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