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石油开发具有油污损害潜在风险大、后果严重、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和空白等特点,从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对船舶的定义出发,移动式海上石油开发装置可以在相当范围内被视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中的船舶,并有可能被认定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从而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固定式海上石油开发装置,在目前法律制度下,不属于船舶范畴,无法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对此可参考美国做法,考虑引入责任限制制度,从经济和环保两个角度出发,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责任方和受害方这两对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2-117,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