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管理义务是各国立法的趋势。国内外立法规定的义务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协助执法、内容信息监管、用户数据保护,我国相关立法在管理义务的类型化、区别化方面与外国立法差距较大。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可能构成作为犯形式的帮助犯外,还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外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我国刑法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过度犯罪化之缺陷。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4-25,共12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