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可否并存,德国法上存在正反两说。对这一命题的证成,"双重效果"理论并非妥适的依据。应基于与解除合同的"相似性",在撤销合同的效果上作等同评价。针对恶意隐瞒标的物品质情形,基于两项缺陷的存在及请求权的相互影响,赔偿履行利益具有正当性。请求权基础应为合同法相关规范,谨防侵权法的渗入。在我国,评价重心并非合同存在与否,而是违约行为的发生。在规范层面,具有支持撤销合同之后赔偿履行利益的现实可能。裁判实务虽然尚未有所突破,但应对学理进行吸收借鉴。除了恶意欺诈之外,此命题可拓展适用于重大误解,但不适用于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0-100,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FX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