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网络中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多重属性,因此对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一般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可以适用,其中包括财产犯罪的罪名和网络犯罪的罪名等。在早期,对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按照财产犯罪论处的情形较多,但是随着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不断增多,将某种行为按照财产犯罪进行惩处因存在价值认定的难题而遭诟病。在网络犯罪罪名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势下,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网络犯罪来处理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更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运用现行网络犯罪条款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刑法保护时存在法条竞合的处理问题,对此应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运用法条竞合原理选择合适的罪名进行评价。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2-12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