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无法衔接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对接问题。行政行为具有的多样性和繁杂性,容易导致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侵害公益的行为,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往往也给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造成一定的难度。本文尝试在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条件基础上,指出其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不合理之处,以期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5期66-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