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虚假诉讼所呈现出来的特征是随着社会治理的阶段不同而不断变化的,检察监督也应当根据虚假诉讼的变化和监督的阶段、程度的不同而予以及时调整,不要固守单一的模式和策略。为此,在监督类型上,既要关注典型的串通型虚假诉讼,也要关注单方实施型和规范法律政策型虚假诉讼;在监督路径上,既要借助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也要重视从民事诉讼自身出发,注重客观证据的审查,证据规则的适用和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在监督作用的发挥上,除了关注民事判决的纠正,也要尽可能地考虑到错案纠正后的执行到位问题,提出关于民事救济立法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6期41-45,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重点课题<办理虚假诉讼类案件相关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