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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机动车道上放置“黑心钉”的行为定性和量刑均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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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熊某某系电动车修理铺的店主,为了增加收入,熊某某与张某某合作,通过在非机动车道上投放钢丝钉扎破过往行人电动车和自行车轮胎的方式,增加店内补换轮胎的生意。二人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制作和投放钢丝钉,熊某某在店内负责补换轮胎,每补一个轮胎收费人民币5元。
作者 周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6期53-5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 1陈永凌.《本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2003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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