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信红包赌博较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有其明显的网络特征,如果只根据微信群的开放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界定微信红包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显然有悖于客观性。可以通过赌场内人员组织架构完整性的与否,来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概言之,赌博罪当中,人员组织形式相对简单,没有完整的人员架构体系;而开设赌场罪当中,人员组织架构相对更完整,群主通过雇佣多名工作人员来维持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正常运行。但即便组织架构不那么完善,只要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情节严重的,如建立微信群众多、组织参赌人数众多、赌资较大、抽头渔利较大等,应以赌博罪定性;法定刑明显不能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也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6期70-72,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