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大数据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入手,对我国目前学术界关于监督问题的研究特性进行了深度梳理,指出了监督一词的语义功能分布的主要领域在经济、政治和法律领域,而法律领域涉及监督问题的重点在"诉讼法及司法制度",就此提出研究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必须要从客观文献出发,从实际的制度构造入手,才能为弄清监督行为的性质和合法性依据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数据和结论。作者从分析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度设计出发,指出了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上的监督的合法性,一是来自于"依法监督",二是来自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并据此认定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中的"法律监督"的合法性依据是"于法有据",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而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则来自于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的组织关系上的从属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带有自主监督的性质,"一府两院"不能对人大形成反向监督意义上的制约关系。在此基础上,作者全面分析了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可能出现的监察监督的合法性理论问题。作者认为,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故在法理上不存在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但在法理上确实存在着监察委员会如何监督人大的问题。作者在区分组成各级人大的人民代表与向各级人大提供机关行政服务的工作人员基础上,支持监察委员会监督人大机关的公务员或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观点,同时也指出,由于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代表,他们在本职岗位上都落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故由这些接受监察委员会监督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大再来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可能形成事实上的监督制约关系,这是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理论时必须要面对和在制度上提前加以预判和给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5期123-132,共10页
Journal Of CUPL
基金
2016年-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地方法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