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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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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时,应当对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一并进行审查,坚持实体审查与形式审查并行。当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出现错误时,除法定情形外,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解释。
作者 饶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3期107-1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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