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与村委会关系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格局:改革初期,处于村委会传统权威下的农民增产增收明显,村民合作行为呈现出常规性、普遍性;随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沉重,在基层政府行政压力下的村民合作行为带有明显的消极性、被动性,个体非合作行为乃至对抗行为日益增多;新世纪以来,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有效推动了农民收入增加、负担减轻,村民合作行为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性。三十年村民与村委会关系考察显示,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变迁与农村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在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中,村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基层政府行为有重要影响作用,村民行为具有被动性;村民自治的成熟与完善从根本上依赖于村民主体性与主导地位的确立。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J13WA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