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在擅自以售后回租方式将减免税设备用于融资租赁的行为中,减免税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瑕疵担保责任、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分析该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应认为出租人真正获得了所有权;从增值税征收的角度对回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会计分析,可以得出回租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类似于抵押的贷款服务活动的结论,承租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这些都可以论证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用于回租融资租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擅自销售减免税货物。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9-24,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