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是重整计划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背景下,上市公司有更强烈的需求和动力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强制批准的规范,法院在审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时,只能遵循一般强制批准适用条件和最高院的指导文件。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压力下,法院往往放松了对重整计划草案审查的标准,强制批准制度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现了适用异化的情况。文章在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条件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法院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审慎使用强制批准权等建议。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25-31,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