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使用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定性前提是考察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实质与所涉法律关系。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复杂性,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行为定性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和无法克服的缺陷,诈骗罪说是较为可取的路径。具体而言,一般盗窃和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都存在不符合盗窃罪基本特征等问题。由于支付宝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分析不同行为类型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的基础上,将定性节点移至最前端能够避免诸多问题,简化、统一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理解"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此类行为本质上是三角诈骗,支付宝公司是被骗人,用户是受损人。资金来源不同不改变交易过程,只是资金调拨指令内容的改变,应统一定性为诈骗罪。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32-40,共9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7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个人学术研究项目"网络财产犯罪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编号:B2017015)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7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社会调研项目"未成年人刑法体系建构"(编号:C20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