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思考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116-118,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
1魏娟玲.立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之弊端[J].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报,2004(3):5-7.
-
2张彦华.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J].决策探索,2005(9):53-53. 被引量:1
-
3刘勇.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J].中国检察官,2017(6):78-78.
-
4孙国祥.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性质与认定[J].法学,2002(7):40-42. 被引量:6
-
5张兆松.论挪用资金罪中的“他人”之含义——兼谈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J].检察实践,2000(4):49-50.
-
6曾乐非.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兼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29-34. 被引量:2
-
7刘树群.论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修订[J].学习与实践,1998(12):51-52.
-
8刘清生.浅议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6):25-26. 被引量:7
-
9胥占强,冯新君.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兼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J].陕西检察,2004(4):43-44.
-
10胡绍宝.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财务特征研究[J].犯罪研究,2011(1):16-18. 被引量: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