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法人分类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我国对于法人分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继承《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确定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法人分类,并增加了"特别法人"的类型。这样的法人分类方式,是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既符合现代社会中功能主义的区分标准,同时也满足社会组织发展和治理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出处
《社会治理》
2017年第7期34-41,共8页
Social Governa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