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为何?学界及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业主委员会应当适用此条款,被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我国已有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均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及民事权利能力、相对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未来的民法典应遵循业已形成的通识、司法判例或基本规则,明确肯定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出处
《社会治理》
2017年第7期42-48,共7页
Social Governa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