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统一并适当放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人"以整合检察机关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领域中的职能;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统一于中级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充分的调查核实权;严格限制公益诉讼中和解、调解与撤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人民法院依职权交付执行制度并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出处
《社会治理》
2017年第7期81-87,共7页
Social Governa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