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自主转让之应是该项权利的当然权能。然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法学家却明令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笔者认为 ,这种作法不利于消灭我国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造成了《建议稿》体系的混乱。因此 ,笔者认为应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
出处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