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事案件中道德与法理交织,因此法官在缓和两者之间冲突时倾向于自觉修正立法。家事调查官的设立,有助于法官从实质的角度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状况,家事调查官对案件事实的干预是一种分类干预。家事调查官介入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以其辅助法官,可以将家事案件统一于情理与法理,实现公正裁断。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8-116,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福建长泰县人民法院委托项目<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调研报告>(项目编号:53WB1607)阶段性成果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编号:52WW16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