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具有天生的扩张与侵害本能,对其进行监督十分必要。传统的行政自我监督因存在扩张和控制的矛盾对立而往往缺乏动力,司法监督因其被动性与滞后性而常常缺乏效率,社会监督因其参与条件与程序的限制而仍在成长之中。相较而言,行政检察监督具有高效、主动和激励社会参与等一系列比较优势。而且,因行政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分权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持,故有独立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建立可以统一适用的检察监督机制,可将行政行为类型化为权力行政行为和非权力行政行为两种模式。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518-527,共10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